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
- 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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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15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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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們家是5層樓的公寓,左鄰右舍都是20多年的老鄰居,大家對一樓的樓梯間都有共識停了機車、腳踏車,唯獨隔壁剛搬進來的房客有意見,對我們每一戶檢舉,工務局就來函,主旨如下:
該建築物住戶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情事,請於102年10月20日前改善完成或以書面向本局陳述意見,如未依規定辦理或屆期未陳述意見或陳述理由不正當者,本局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裡面有說:若於陳述意見期間屆滿前,已恢復原狀或改善者,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改善完成照片)至本局公寓大廈管理科,以資憑辦。
那我除了附照片,相關證明文件要付什麼? 需要怎麼回文? 格式有規定要什麼嗎? 內容要怎麼打?
麻煩幫我解答,謝謝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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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15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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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及其他住戶願意配合公文,建議檢附照片即可,抑或可再提供公告給住戶,請不要在樓梯間停車之公告,又回覆函文的部分,沒有一定的格式,均可。只需簡略回覆,已經配合函文處理即可。倘若還擔心的話,可以直接撥打承辦人員的電話,他會回覆您。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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