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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送達

  • infint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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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7 13:38 最後編輯日期:102-10-17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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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你們好,

    本人現在有個在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的案子, 是有關履行協議書內容的案子, 我是原告. 法院針對這案子已經判決下來, 判賠被告須償還我一筆500萬金額的錢, 判決結果過了一個多月後, 法院也發給我了一審判決的確定證明書. 現在我依照法院的判決向對方做強制執行查封他的財產, 但對方現在卻對執行處提出聲明異議, 說法是法院的判決書他當初並未收到, 所以執行名義不合法, 要求執行處停止我對他的強制執行程序. 他對於判決書未收到所持的理由是當初管區員警後來到他家去找他時, 他爸爸和媽媽在場, 他不在, 他爸媽當場拒收此通知, 並告知當地管區要到台灣南部某個地方才能找到他, 意思應該是那是他自己的事. 當地管區也有把這情況回報給法官, 但法官看了管區回報的狀況後, 原本打算叫另一區的管區去找他, 但後來又決定取消了(我閱卷後看到的註記), 承審法官就按照他的程序走完處理後, 發出判決確定證明書. 我想請問的是被告可以用此理由推翻判決確定嗎? 合理嗎? 原判決法院會接受他的異議重新開庭嗎? 法官當時為何不再讓另一區的管區去找他, 做此程序? 不過對方是從一開庭時就從沒出庭過, 找他也找不到, 從郵差遞送, 管區員警到他住址尋找, 最後公示送達登報, 還是沒出庭, 後來法院是採取一造辯論判決, 判決書上寫的是被告居住處所不明. 然後隔了一個多月發了判決確定證明給我!!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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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9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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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只要曾經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法院可以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因此倘若之前已經合法公示送達過了,則判決書的送達也可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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