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民國94年時曾借貸過錢給一個前同事,
但之後款項就追不回來,對方也搬家換了手機號碼,
有留對方老家電話,但對方是老人家都說不知道對方在哪裡
之前有寄過存證信涵,手上也有對方簽的本票,但不知是否有法律效力
想追回欠款不知該如何著手呢,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建議您可以就借款的部份,聲請支付命令,或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建議您可以就
就您所述的狀況,建議您可以就
請問一下我沒有他的聯絡方式(老家的人稱無法聯絡他),該如何申請支付命令或是提起訴訟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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