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債權憑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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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23 00:28 最後編輯日期:102-10-23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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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身邊的人(簡稱A)發生了一些事情,屬於刑事事件。法院當初判賠一筆金額A的爸媽二人,A的爸爸和媽媽各佔判賠金額的一半,都為債權人。
A去到當初判決法院申請債權憑證,向當地法院的法律諮詢請教,說需再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才會去檢查債務人之財產,但當時身上未帶足夠之金錢,所以只先繳了1000元的執行費。
但申請完後,卻又收到法院通知補件。補件問題如下:
一、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125,000元係何人請求?
(這在聲請狀中,A有描述是以A的爸爸名字下去申請,但卻又要A補件)二、原提出執行名義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係何人所有?
(這點是因為A在聲請狀上寫的不清楚才會需要補件嗎?)三、並請未提出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補正執行名義正本。
(想請教大家,A本來是以A的爸爸為債權人去做申請而已,但這點補件
看來是需要A的媽媽提出執行名義的執行名義正本才能做申請。所以
關於這點是否無法以一個債權人做名義去申請呢?必須為二人一起申請?)四、額外之問題:當初只繳了1000元的強制執行的執行費,可是參考(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 3) 申請債權憑證費用為1000元,是否申請債權憑證費用可以算在強制執行費用裡面呢?
先行感謝回答的各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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