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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認定

  • 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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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3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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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這是從事我們這行常見的問題

    我從事資訊方面工作,常常需要及時處理系統問題

    所以中午休息時間常常無法休息,一年下來累積了上百個小時做義工

    勞基法不是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我休息時間是12:00-13:30,30分鐘吃飯...1小時都在工作,有保留詳細的工作紀錄文件

    ???請問這可以跟公司要求加班費嗎

    這部分的權益公司可以用契約要求員工放棄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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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4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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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6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一天超過正常工時的部份都算是加班時數,雇主依法應給予加班費。(倘若因為中午位休息而使工時超過8小時,則亦算是加班

    2、倘若於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之下,勞工可以事後自願放棄加班費。雇主不可以強迫放棄。

    3、倘若雇主確實有積欠的問題,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