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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3級毒品罪嫌

  • 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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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6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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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初因為有販賣  k他命

     

    但是 我開庭 我也都承認了

     

    但是 他沒搜到證據

     

    像我這樣 會被判很重嘛

     

    地檢署  送的 起訴書  

     

    他裡面 最後有寫到

     

    2條請減輕刑期之類的 ..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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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6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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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檢察官既已起訴,建議應攜帶起訴書等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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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7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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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您所述事實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低刑度有期徒刑五年),另參照同條例第17條之規定,涉犯販賣毒品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依法均應減輕。是故本件若經二次減輕之後,或許有機會使宣告刑度在二年以下,若您沒有前科而且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之要件者,仍有可能成功向法院爭取緩刑宣告之機率存在。(不過詳細情形還是得進一步視您遭查獲之犯罪事實而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74條(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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