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次再對薪資進行強制扣除的狀紙要怎麼寫?
- 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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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29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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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欠我錢,我請法院強制執行,從他的薪水裡每月扣三分之一的錢,但對方扣了2次後就離職了...
我之前是這樣處理的:1.填寫民事強制執行狀-案號000年婚字第370號然後附上判決書和判決確定書和執行費收據…
,錢的部份是法院裁定的:案號是彰院恭000司執世字第00000號,-執行時因為對方在桃園所以轉給桃園法院執行案號:桃院晴000司執夏字第00000號…
我該怎麼再請法院再執行呢?錢的部份還要再請法院裁定嗎?我需要再寫那些文件呢?案號是要用以上那個案號?來填寫狀紙?2.那個人的工作場所和我不同縣市,當初執行時法院還要再轉至他縣法院,如果我要行使強制執行權時是否就直接寄去那縣市的法院就好呢?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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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29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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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對債務人薪資聲請強制執行者,應向債務人任職公司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強制執行法第7條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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