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帳戶遺失列為警示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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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07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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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有關買賣帳戶的部份,您是否能夠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帳戶資料確實放於車上?
2、建議您倘若可以提出證據,仍積極提出, 爭取無罪判決,倘若您選擇認罪方式,則必須確認一件事情,因為本案遭詐騙的「所有」被害人,均可以向您請求「所有」的損失,您是否能夠負擔緊接著而來的民事求償?不得不慎重考慮。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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