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
日前告人妨礙名譽偵查庭已偵結,10/01 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行書"後,隔天我隨即向法院遞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表示要求開庭,最近收到地院刑事庭傳票(怎麼兩份內容完全相同之傳票),內容應到處所:本院刑事少年、調解報到處,附記:調解。
請問: 1.這是開庭嗎?還是調解?
2.若是開庭是不是在法庭上要與被告一起陳述嗎?
3.若是調解,之前與被告在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才轉回地檢署,因被告一直沒有要和解之意,法院調解會比較快嗎?
4.第一次告人請問各位律師,接到傳票我在法庭上我該注意甚麼?或有何答辯技巧對我較有利而獲得賠償? 謝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