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是今年七月我跟女友開始計畫12月初國
當初他說上次的旅行費用都是我再出
於是他說這次機票跟飯店換他付
但因為機票飯店有優惠我就先刷卡
這個月分手很不愉快
我在簡訊向他要求還我寄放在他那的33000日幣
以及他那部份的旅費(已經很理性了)
他回應'從我身上你拿不回任何東西'
請問這樣成立嗎
以及可以刑事訴訟跟民事一起追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您是代墊該筆款項,則可以請求對方清償借款。
2、倘若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是要以這個方式詐騙您,那麼就可能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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