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借朋友一台ipod(內含聯絡資訊),後來吵架不理他,結果他一直用隱藏號碼打給我和我朋友、家人。問:1.是否算侵占?成立的話,可否索回?ps:我有該產品的序號、和類似購買證明的卡片及原廠盒子,當初也有註冊(正用前述物品向原廠申請證明)。是否可用此證明持有人是a還是要用原廠核發的證明?2.是否算騷擾?成立要件?(是只需通聯紀錄就會成立還是要打電話到某種程度才成立)還請協助解答,感激!!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該ipod為您所有,只是借給對方,因此您可以要求返還,或是依法提起訴訟,要求返還所有物。
2、我國就騷擾行為並沒有特別規定,然,倘若您可以證明您受有損失,可以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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