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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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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5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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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上禮拜收到衛生局寄來的文件 

    說我在露拍販售自做的蔬果酵素應宣稱療效,違反衛生食品管理法第28條第一項跟第二項的規定,因不是專業的賣家不了解拍賣寫出療效是那麼嚴重的行為,也沒任何的交易紀錄,違反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一項跟第二項的規定真的會如文件說的被罰60~500萬的罰款嗎> <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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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5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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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先確認接到衛生局寄來的文件為何,是為處分書還是通知您陳述意見,若是陳述意見,則您應把握該次機會答辯,若為處分書,則應於期限內提起訴願,至於罰款部分,似乎非您所述那麼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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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5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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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你是初犯,通常是警告了事,不過如果最低就是罰60萬元,那就要考慮請律師好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