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
我想請教你一些問題,
我本來今年六月份要離職了,
我是做便利超商的
但是老闆要我賠償我沒結到帳的商品
然後要我列表我所拿的東西我也一一列出來
老闆問我要和解還是提告
我選著和解但是老闆卻跟我說一科罰金13萬
老闆說要我陪10萬就好
但是我越想越不對我吃的喝的用的也可能到哪麼多嗎?
而我也不想把事鬧大我也簽的和解書
我想問的事這樣的情況我要有觸到什麼罪
老闆這樣要求適合法的嗎?
如果您未付帳而將商店的東西擅自拿去吃喝用,可能構成竊盜、侵占、背信等罪,而這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檢警啟動偵查,要再和解也已無法撤告,判刑後雖可能易科罰金,但罰金不能取代賠償,民事責任還是不能免。因此,在可接受的範圍內和解應較可行。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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