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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

  • 瑋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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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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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

    我想請教你一些問題,

    我本來今年六月份要離職了,

    我是做便利超商的

    但是老闆要我賠償我沒結到帳的商品

    然後要我列表我所拿的東西我也一一列出來

    老闆問我要和解還是提告   

    我選著和解但是老闆卻跟我說一科罰金13萬

    老闆說要我陪10萬就好

    但是我越想越不對我吃的喝的用的也可能到哪麼多嗎?

    而我也不想把事鬧大我也簽的和解

    我想問的事這樣的情況我要有觸到什麼罪  

    老闆這樣要求適合法的嗎?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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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6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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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如果您未付帳而將商店的東西擅自拿去吃喝用,可能構成竊盜侵占背信等罪,而這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檢警啟動偵查,要再和解也已無法撤告,判刑後雖可能易科罰金,但罰金不能取代賠償民事責任還是不能免。因此,在可接受的範圍內和解應較可行。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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