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繼承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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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同時存在原則是成為繼承人的要件之一,指的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的同時,繼承人必須生存」,否則將因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而無繼承權。
本件令慈是被繼承人(外祖父)的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在外祖父過世前即已仙逝,則令慈自繼承開始即不是繼承人,其應繼分則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規定由其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您與您的兄弟姊妹按人數而共同代位繼承。
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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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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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再你外公死亡前簽的聲明是無效的,而你外公死亡後,除非他除了你媽媽之外,沒其他小孩或者其他小孩都拋棄繼承,否則你不會繼承財產的,你也可以快點去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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