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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告我的員工傷害~怎麼我的法院傳單變成被告?

  • 李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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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22 11:59 
  • 文章人氣:2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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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家庭式代工
    我是單親媽媽扶養兩名國小3年級跟1年級的小孩.
    在100年10月5日12點一名女員工跟她男友吵架{她中午就有喝酒}
    到了18:00她叫我請她喝酒跟吃飯{我也請幾名員工吃}
    到了21:30我的男性友人來探視.又叫他買鹹酥雞跟紅酒
    到了100年10月6日凌晨那名女員工在我家浴室門口跌倒.我起身走向她詢問.
    那名女員工就開始毆打我.我就呼救男性友人聽見後趕緊把她拉開.帶到我家們口.因我被毆打到胸口害我呼吸有點困難.男性有人把我抱到我家門口後趕緊打電話報警跟聯絡119.那名員工趁男性有人不注意.又踢我拉我頭髮撞地板.
    男性友人看見後趕緊把我抱1F等待救護車.
    醫生驗傷後說有腦震盪還有多處挫傷.到現在無法騎機車{因為頭會暈眩跟頭痛}
    100年10月6日中午11點那名女員工打電話說:老闆娘對不起我睡太晚.
    我就回答:你知道昨天妳對我做了什麼事嗎?
    那名員工回答:老闆娘你說錯了事100年10月6日凌晨3點多發生的事.
    我就回答;那你不用來了.{我就掛上電話}
    11:09分那名員工傳簡訊說那薪水那時候領.
    過來到了100年10月9日她說19:30在派出所談和解
    我的員工騎機車帶我去順便幫我旁聽.
    那名女員工說 :我們是互毆.叫我要給她薪水跟紅包 .她說她的傷事你們看不見的.連工作都沒辦法.跟呼吸 .
    我跟她說:我們法院見.
    100年10月10日下午聽管理員說她從昨天就沒回來到15:30全身酒味才回來.
    到了晚上19:00管理員打電話給我說她搬家了.{落跑}
    我從發生事情那天的晚上我就跟她男友說了.{但是他們分手了}才得知他之前在酒店上班還有在新竹毆打人跟在這社區跟人吵架{都有報過警來處理}
    但是他開 口必口反而要叫我拿更多~我又沒打她.
    {害我現在沒辦法帶孩子上課下課.連工作也有問題}
    100年10月10日有到警局提出要告她.才得知她跟我們大家說的年紀都是騙人的{跟我們說28歲.但是警局調出來得事1972年8月30日{真是傻眼}
    我有人證跟驗傷單還有監視錄影路.
    那天幾天我都有去警局說要備案.警察說叫我和解
    12月21日我到法院傳單為什麼裡面寫說被告?
    警察當時也沒開三聯單給我.
    我到現在都無法騎機車~連家庭代工都出了問題
    想找工作也沒辦法去.
    生活都出現問題還被告.
    我100年10月10日下午12:00提告那名員工傷害
    怎麼現在的傳票裡面寫傷害是沒錯
    但是怎麼寫我是被告?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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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22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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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對方也對你提起傷害的告訴,你告對方的部分要確認警方有沒有受理。如果警方沒有受理或推託,你也可以直接向地檢署提起告訴。

  • 歡迎到本所網站逛逛或留言,本所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 李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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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22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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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方也對你提起傷害的告訴,你告對方的部分要確認警方有沒有受理。如果警方沒有受理或推 ... (恕刪)

     我有詢問過是我們兩個互告.

    還有一個問題市我那天有交給警察錄影畫面跟身上被打傷的照片還有驗傷單{一般的在敏盛醫院}

    我朋友說要用法院專用的嗎?

    還是一般的就可以?

  • 李姿蓉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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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4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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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二)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而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之情形之義,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如基於犯罪之意思而為者,即非防衛行為,自無是否過當可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可資依循,是倘您要主張正當防衛需有現時不法侵害,且有防衛必要性,主觀上需有防衛意思,本件倘兩造係互毆,此部分您要主張正當防衛可能會有疑問,兩造均可能會有刑事傷害罪嫌;再者,本件需釐清您當時是否有動手毆打對方?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母親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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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4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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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二)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而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之情形之義,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如基於犯罪之意思而為者,即非防衛行為,自無是否過當可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可資依循,是倘您要主張正當防衛需有現時不法侵害,且有防衛必要性,主觀上需有防衛意思,本件倘兩造係互毆,此部分您要主張正當防衛可能會有疑問,兩造均可能會有刑事傷害罪嫌;再者,本件需釐清您當時是否有動手毆打對方?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母親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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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二)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而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之情形之義,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如基於犯罪之意思而為者,即非防衛行為,自無是否過當可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可資依循,是倘您要主張正當防衛需有現時不法侵害,且有防衛必要性,主觀上需有防衛意思,本件倘兩造係互毆,此部分您要主張正當防衛可能會有疑問,兩造均可能會有刑事傷害罪嫌;再者,本件需釐清您當時是否有動手毆打對方?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母親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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