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約金的返還
- G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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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09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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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我因100年11月進入一家保險公司,公司因延攬人才計畫,付給我一筆簽約金,計畫中有一條簽約金回扣,條款內容為<簽約後首兩年之總收入少於簽約前之基本收入30%且新增員人數少於4人>,到今年10月份簽約滿二年,但我總收入未達標準,但新增員人數超過四人(增員九人),請問我是否要返還簽約金?
2.因這條款,公司沒通知我的情形下就將我十月薪資全數扣除,用於返還簽約金,致使我十一月完全沒有領到十月份薪資,生計上出現問題,請問若真要返還簽約金,不是應該在十一月份的薪資裡扣除嗎?另外公司可以全數扣除嗎?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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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09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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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們條款內容<簽約後首兩年之總收入少於簽約前之基本收入30%且新增員人數少於4人>,在解釋上,應該是少於基本收入30%與新增員人數少於4人,二者兼具才符合1返還簽約金之要求,所以公司在未通知即扣款,可能會有違約違法之虞,您仍可向公司主張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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