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Gino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9-11 | 最近登入:102-09-11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你好: 1.我因100年11月進入一家保險公司,公司因延攬人才計畫,付給我一筆簽約金,計畫中有一條簽約金回扣,條款內容為<簽約後首兩年之總收入少於簽約前之基本收入30%且新增員人數少於4人>,到今年10月份簽約滿二年,但我總收入未達標準,但新增員人數超過四人(增員九人),請問我是否要返還簽約金? 2.因這條款,公司沒通知我的情形下就將我十月薪資全數扣除,用於返還簽約金,致使我十一月完全沒有領到十月份薪資,生計上出現問題,請問若真要返還簽約金,不是應該在十一月份的薪資裡扣除嗎?另外公司可以全數扣除嗎?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瀏覽:825
日期:10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