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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 夫妻打

  • 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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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0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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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請問~ 夫妻打財產分配官司 打到第三審 庭上 判妻給夫錢!! 難道, 就真的無法再上訴了麼? 感恩您!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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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0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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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第三審若駁回上訴,判決就確定了,無法再上訴;只能於有再審理由的情況下,提起再審。
  • 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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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0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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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第三審若駁回上訴,判決就確定了,無法再上訴;只能於有再審理由的情況下,提起再審。

    請問 何謂再審理由呢?   感謝您的撥冗回覆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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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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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再審事由共計有十三款,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一○、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一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一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一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