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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業VS.裝潢業

  • Se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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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2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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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築法第77條之2要求室內裝修應由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裝修從業者辦理,
    但我全室裝修業者並非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業者,我的業者設立登記
    是E801010「裝潢
    請問您:
    1.則業者裝潢業卻承攬裝修業工程,是否構成刑法罪嫌?
    2.而依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裝修業者具有違建告知
    義務,故裝潢業者沒有告知義務?

    經濟部定義E801010室內裝潢業 :
    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以外之行業,如室內、櫥窗及展覽會場裝
    潢、壁紙張貼、高架地板安裝 及疊席安裝等。

    謝謝您

  • 江皇樺 (江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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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2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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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既然不是經過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裝修從業者,那無論您的業者設立登記是否為E801010「裝潢」,原則上都不可以從事室內裝修業,否則會有行政罰鍰的問題。在承攬室內裝修時若未告知當事人,也有可能會被當事人以詐欺為由提告(當然是否成立還是要看個案)。

    2.這個告知義務並不是區分裝修業者有告知義務,「裝潢」業者就沒有告知義務,凡從事裝修或裝潢工作,內容可能會涉及搭建違建時,都會有告知義務(工作內容而不是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