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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文章罵人

  • 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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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2 21:04 
  • 文章人氣:935
  • 個人積分:16
  • 何必呢

    挖哩30678勒!! 做人不必這樣自婊~同是班長別那麼自命清高啦! 阿不就好棒棒不就好厲害!第一名喔挖~~好厲害內 有什麼事來我面前講啦!不用私底下再那邊只會說給你們班聽拉! 一直在那機機歪歪一堆!說**看到你走過去我們班都很羞恥?! 能聽嗎??各位評評理好ㄇ ? 要不是看到你是女的早給你死了啦

    上述是文章內容

    以下是留言

    黃心怡 該不會餐一乙ㄉ婊子ㄅ哈哈哈 

    何必呢 嘿啊!!

     

    何必呢為發文章之人

    黃心怡為一般留言人

     

    而我就是他們口中的班長 餐一乙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毀謗公然侮辱?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3-29 22:01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924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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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9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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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924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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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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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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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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