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倒土侵佔花圃
- 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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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3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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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們大樓外有兩塊花圃,土地是市公所持有,但是從大樓興建好倒現在就是維持綠美化的狀態。
大樓管理員A與某位住戶B私下討論要將原本的花圃(種有韓國草、兩株桂花)打掉,重新整修並鋪上洗石子。
過程中,管理員A僅向主委C打電話告知:「要拔草、種草花,可以嗎?」
主委回應:「將花圃美化當然好啊!」
第二天早上,住戶們發現花圃中被傾倒砂石,主委C察覺被隱瞞,立即向管理員A表達不可以任意行事,如果涉及整修工程必須有工程報價,並且要通知住戶。
管理員馬上拿出兩張報價單,但是抬頭寫得卻是住戶B的名字,而非對大樓報價。主委C堅決工程必須暫停,直到召開住戶會議在做決定。管理員A表示:知道了。
第三天早上,工程車又運來另外一堆土正準備傾倒,被幾位住戶攔截下來,主委C和幾位住戶都在現場,並且錄影。
管理員A並不在現場(不確定是否知情),但是沙土工程老闆一看到住戶B就說:「是這位先生叫我運土來倒的。」之後是一番爭執,因為住戶B把所有責任都推給管理員A。
目前,花圃的沙土已經被運走,但是原本的植物都被毀了(草被管理員自己澆年年春毒死,還用公款支付。樹也被鋸斷,當年是管理員A親手栽種的)。
請問:其他住戶可以控告住戶B侵佔最嗎?或是有其他方法控告他?
(花圃的所有權並非大樓住戶所有,但是常年管理都由敝大樓處理,連大樓的消防管線都設立在花圃當中。)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須行為人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前述意思有時以處分行為表現,一經表現犯罪即成立並不以處分行為完了為必要。(即成犯)
侵占罪以持有人將原來持有之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意思而成立,此項變為所有之意思,雖有時以處分行為表現之,但一經表現,犯罪即同時成立,並不以處分行為完了為必要。(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029號判例)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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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3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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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是否成立侵占罪,有其困難度,因本案土地又涉及到公有地,是否為管理員持有或所有,即有疑問。或許可考慮土地上之花草樹木,可能涉犯竊盜罪或毀損罪。建議您可到地檢署提告,由檢方認定所涉法條。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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