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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

  •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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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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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祖父有一間房間當時是借名登記於大、小姑名下,但當時無立約,雖這房子登記於大、小姑名下,但我們有去調解委員會立一張簡單的合約合約內容委員會的人手寫的紙稿,內容為祖父母下的四個小孩每月需於10日前匯予1萬至指定帳戶供祖母生活費使用至祖母百年日後,若四個人都履行這義務的話,這四個人可以共同擁有這間房子,若有一人不履約,並視同放棄這房子的權利,立約人為小姑,且四個人皆已同意並蓋手印。
    但至今,小姑姑反悔並不願支付這1萬元,並欲撤回合約,請問這是可被接受的嗎? 因為是簡單的合約,故也沒提及若立約人欲悔約的相關處份之類的。 謝謝

  •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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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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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i 律師您好,

    這間房子是有點複雜的,祖父今年已仙逝,因我父親過世的較早,我們有三姊妹,在民國94年,花費400萬買屋給我三姊妹及我母親居住,買屋過程,祖父都是委託小姑姑在處理,房款的部分,祖父轉帳予小姑姑的戶頭後,小姑再由她的戶頭轉帳給賣方,當時並借名登記於大、小姑名下,登名登記之事也無立約。但目前大小姑不願意歸還,並要視為此房子的擁有者,但為了祖母的生活費,有願意釋出各其1/2給叔叔及我們,並立了這個合約。但現她卻又想反悔了,我手上有在立約過程中的錄音,她跟委員會的人說她替祖父保管房子,並有權利要給誰就給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