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 我已
- 小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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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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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請問一下 我已經18了,去年12.1.2月跟一名未滿16少女發生性行為,她今年6月多才提告,當時我怕進去所以全都否認,女方拿出fb訊息當證據,裡面內容是在說性行為過程,我上了法庭之後都是說開玩笑的講講而已,然而前天卻寄來了一封是說被起訴公訴罪的樣子,女方現在也只有訊息能提供,還無法拿出有我的DNA,那這樣的話我是否繼續否認還是承認的好 我想再請問一下 我是初犯,無前科 那假如我不願和解,然而繼續否認,那是後會怎麼延生 法官真有辦法用fb訊息定我最嘛 訊息內的確是有說明大概的過程 不過只是這些話 如:1.要不要來家2.妳又不會叫 我大概只記得有這兩句...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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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3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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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可能涉及法條為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若您不打算自白認罪,則量刑可能較高;不過也不是不能打無罪抗辯,畢竟基於刑事訴訟之無罪推定,須由檢方盡完全之舉證責任,證明您確實有犯罪,並使法官達無合理懷疑之確信,才能為有罪判決。目前依您所述。證據資料尚未非常完全,似應無法以該二句訊息即判您有罪,尚須更具效力且更直接之證據。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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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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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建議你跟對方和解並且認罪,這是可以緩刑無前科的,否則以現在法院的判決案例,要判你友罪非常簡單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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