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家母的遺囑遇到的難題
依民法繼承規定母親名下唯一繼承人 只有我一人
目前我與我丈夫住在此房屋,舅舅在外租屋,舅舅沒工作
經公證遺囑內容如下:
「我所繼承家母的房屋必須無償給舅舅使用到終老」
當初家母是善意怕舅舅沒有結婚,膝下無子女,將來有一天老了怕流落街頭,想說提供他一個歇腳之處,但是舅舅突然表示他現在要住進來,要求幾日內給家中鑰匙!
我們也願意照著遺囑走,但是有些疑問,想請問各位法律先進!
舅舅擁有的房屋使用權到底該如何界定呢?
他可以主張房屋的每一間都有使用權嗎?
若是我們將房屋整理後變成一間一間的套房劃歸一間給他,是否這樣可以呢?
擁有房屋的使用權,是否應有範圍的限制呢?
困擾中,請求法律先進協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