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欠款及冒用名義進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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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1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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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們是冷氣行的店家,在今年年初有員工林X賢在未 告知的情況下無故擅自離職。在職期間陸續跟我們預支薪 資,其中包括買機車,繳家暴罰款及批貨購買螢光棒販賣 等等。最後尚欠款78000元。期間始終避不見面,甚至不接 電話。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往住處要求對方簽署本票共 八張,雙證件影本附簽名及借據乙張。已還兩萬,但對方 未取回部分本票,由於有跟我們安裝中古窗型冷氣乙台, 故是否可將先前歸還的金額折抵該筆冷氣費用呢?之後一再 刻意拖延,至今未再有還錢的動作。
另外,在離職後,還陸續假借我們店家的名義對外接 生意及販賣中古電視詐騙對方的訂金。有受害者找上門來 告知情事,林X賢為取信他人,皆對外宣稱他是我們的員 工,造成我們極大困擾。
請問現在我們該怎麼處理?存證信函該如何書寫比較恰當,懇請幫忙費心,斟酌書寫內容,才能保護我們自己並取回該有權益,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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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1 09:51 最後編輯日期:102-12-11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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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離職員工冒用名義簽約並取走定金,涉嫌違犯詐欺罪,您可以依法告發。
3、本文並建議您,可以發函通告合作廠商該員再冒用名義請直接報警處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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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1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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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冒用名義之行為可能涉嫌刑法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至於相關款項,您可對其發支付命令,若其未對該支付命令表示異議,待該支付命令確定後,您即取得執行名義;若其對該支付命令表示異議,即進入訴訟程序。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是此,借貸契約為一要物契約,您必須有相關之匯款紀錄或交付金錢之對方簽收收據,以利證明您確實有交付相關款項,方得請求返還。再就本票部份,您亦可以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請本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或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準用第29條規定,請求其付本票之付款責任。亦可同時對其聲請假扣押,已保全債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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