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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強制執行流程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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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3 20:29 
  • 文章人氣:296
  • 個人積分:2701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先去調查債務財產,再將所要執行的標的寫在狀紙,遞狀聲請強制執行並繳執行費。以上謹供您參考。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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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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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後續您可以持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