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告訴人)想要撤銷和解,我答應後想反悔
- 林立捷 (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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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4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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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第一,撤回告訴是告訴人的權利,對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撤回當然要對檢察署為之方發生撤回告訴效力。所以雖然你跟告訴人之前有達成和解,告訴人最終並未撤回對你告訴,告訴效力仍然存在。
第二,關於和解部份,你跟告訴人有曾達成和解,具有民法上和解契約效力,接著要看和解內容怎麼約定,通常就是他不追究你的犯行(包含民刑事),你給他3600元和解金。但是你在偵查庭,如果真的有向對方表示,不和解沒關係而要求對方還錢,如果解釋成你與告訴人解除和解契約,則和解契約溯及不生效力,則他可以繼續行使他民刑事對你追究責任,你可以向他要3600元。他如果要還你,你拒絕受領,他可以提存到法院,還是可以發生清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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