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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侵佔罪的問題

  • 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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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6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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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7月份時我與我父親由台北南下嘉義探親

    於回程時在嘉義高鐵車站拾獲一台筆電

    因高鐵列車即將到站父親急於購票

    父親指示我將筆電交給站務員

    因購票處離門口不遠

    在找不到站務員的情況下我從A門出去後找到站務員並將筆電交給他

    隨後接起我父親打來的電話並從B門進入

    依照監視器畫面出A門後並無監視器無法得知

    但出A門後至B門進入後約50幾秒不到一分鐘

    隨後並搭上高鐵返回台北

    抵達台北車站時隨即被高鐵人員攔下並通知警察

    被詢問是否拾獲筆電並出示隨身物品搜查

    但隨身物品中並無尋獲筆電

    隨後被帶往警局製作筆錄並告知已交給站務員

    但警方卻告知說該站並無站務員收到拾獲之筆電。

     

    今年10月份收到嘉義地方法院之傳票招開詢問庭

    筆電失主並未到場

    檢察官偵辦方向為於不在監視器內之時間是否電話連絡他人將筆電送出

    並詢問我與父親如何至高鐵車站

    我告知是我叔叔送我們至高鐵車站

    檢察官隨即要我將叔叔及我父親電話號碼交付以查明通話紀錄

    我於交付後告知我叔叔今日有陪同前來

    檢察官得知後要求叔叔入庭詢問並要求我於庭外等候以防串證

    事後於出庭後我叔叔告知我檢察官表示採信我們的說法

    調閱通聯記錄後證明無罪證將不會再傳喚我們

    我們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

    但於上禮拜五(12/13)卻又收到嘉義地方法院之傳票通知於12/18招開詢問庭

    這次除了我以被告身分出庭還有我父親與叔叔以證人身分出庭

    我叔叔去電詢問後得知因筆電失主不服結果所以我們必須再次出庭

    請問現在我們該怎麼做?

    如結果判決我們是冤枉的是否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因為我們的工作損失及交通費甚至可以買一台新的筆電

    並且往返台北嘉義真的是一件很困擾的事情

    是否可以請駐版的各位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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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20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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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946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176-2 條: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是本件應先釐清您是否係以證人身分抑或告訴人身分被傳喚?倘係證人身分,證人須有到場之義務;再者,證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交通費用;至於被告,倘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會被拘提,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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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176-2 條: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是本件應先釐清您是否係以證人身分抑或告訴人身分被傳喚?倘係證人身分,證人須有到場之義務;再者,證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交通費用;至於被告,倘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會被拘提,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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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176-2 條: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是本件應先釐清您是否係以證人身分抑或告訴人身分被傳喚?倘係證人身分,證人須有到場之義務;再者,證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交通費用;至於被告,倘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會被拘提,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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