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們好,想請教幾個問題
因有家人犯了竊盜罪3次,判決的主文大約是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算一日,如執行有期徒刑為1年3個月
1.內容沒有寫到可勞動服務或緩刑,是不是表示一定沒機會了,還是可以等執行書來再和檢察官協商?
2.假如易科罰金的話,該如何辦理?可分幾期?需要什麼資料?
又假如付不出來那麼多,可以進去關到可以付出後面的罰金再去幫他易科出來嗎?
例如進去幾個月,後面的再易科罰金
謝謝個位律師的解答,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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