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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問題

  • 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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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7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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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們好,想請教幾個問題

    因有家人犯了竊盜罪3次,判決的主文大約是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算一日,如執行有期徒刑為1年3個月

    1.內容沒有寫到可勞動服務或緩刑,是不是表示一定沒機會了,還是可以等執行書來再和檢察官協商?

    2.假如易科罰金的話,該如何辦理?可分幾期?需要什麼資料?

    又假如付不出來那麼多,可以進去關到可以付出後面的罰金再去幫他易科出來嗎?

    例如進去幾個月,後面的再易科罰金

    謝謝個位律師的解答,麻煩了...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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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7 15:30 最後編輯日期:102-12-17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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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是此,似得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分幾期須視檢察官之決定,若服刑服到一半,亦可提出針對為服完之刑期,聲請易科罰金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