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因為東西不見去告我竊盜,但後面東西找回想撤告。
- Clou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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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9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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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年長我幾歲的朋友,不久前因為房屋分租加上其他日積月累的心結問題而不歡而散,本來已經大半年沒連絡,某天我在臉抒發佈了一張照片,裡面有某些彩妝用品,後來他輾轉從共同朋友那裡看到照片,裡面有某幾樣東西她恰巧也有,認定東西是我跟他共同承租房屋時我偷竊她的,所以到警察局備案。
後來我有找她出來講開,發現是誤會一場,裡面有幾樣東西是她當初贈與我卻忘記的,有些是我自己購買的,所以她就在前兩天跑回去警局說明,想撤銷提告,警察卻告訴她偷竊是公訴罪,無法撤案,檢方也是會主動偵辦,我瞬間一個頭兩個大,因為我已經在昨天收到寄來的法院通知我要去警局報到,而且她報案的警局是彰化我卻住台中,光是車程的問題跟消耗的時間就讓我很無力。
我不打算告她誣告...我也答應事後我會簽署一張不反誣告她的書面紙張,人在生氣的時候本來就會做出一些沖昏頭的事情,因為這個誤會我們又做回朋友了(好吧女人的友情的確很奇怪)。
以下我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因為朋友都已經說明是誤會警察卻因法律規定而無法讓她撤告,這樣會讓我留下案底嗎?
2.我去警察局報到是去做筆錄,而且朋友都說明是誤會,應該不會當場把我扣押什麼的吧= =?
3.我們承租的地點當初是在台中,為什麼她去彰化報案,我也得去彰化報到,不是有分哪裡案發就隸屬哪個警察局承辦案子嗎?
4.真的上法庭的話,我們雙方口徑一致,都跟檢察官還有法官說明是誤會,應該不會多為難我們什麼吧,比方逼我拿出證據東西真的是她送我的,或者要我反告我朋友誣告之類的?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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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7-25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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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竊盜無法撤告,但既然為誤會一場,可向檢察官說明,應會為不起訴處分。也不會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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