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自訴人可以申請調卷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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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3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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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就自訴改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明文規定:自訴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到場(第37條);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第319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修正就自訴改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主要理由乃在於限制濫行自訴,再者,以有相當法律知識之律師為代理人,亦可保護被害人權益。因此,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自訴,其起訴程式即不合法,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29條第2項)
故針對自訴案件可由委任之律師(自訴代理人)依「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之規定聲請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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