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乙方有簽訂買賣合約
我賣他一些生財器具
也有簽名蓋章
總金額20萬
乙方也付兩萬,也搬走了一些東西
後來對方不買了,給的理由竟然是我這些東西不值20萬
現在已經沒人要收購我這些東西了
我就跟乙方說,當初我們有簽買賣合約,20萬也是你答應才會簽的
現在跟我說不值20萬,不買了
還跟我說"我等你寄存證信函給我"
乙方講話很囂張
請問我現在應該怎?做,才可以拿回20萬
還有我可以要求他賠償我嗎?
例如精神損失之類的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行已存證信函方式要求對方履約,否則將提告,並告知您欲交貨給對方,要求對方配合受領,倘若對方仍不願意,則訴請對方依約給付價款。
契約有約定違約金嗎? 可發存證信函給對方限期付款,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限期給付貨款(如3天內),若屆期仍不履行,及再發存證信函通知解除契約。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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