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目前任職的公司有簽立所謂的委任契約,
契約中載明如提前離職,須賠償公司三個月薪資作為公司業務訓練及銜接新人費用。
本人當初簽立此項合約時,是因為升職,換言之當初若是不簽立此合約,即無法順利的獲得職務上的升遷,於是簽立。
目前離職的原因當中其實也包含了公司部分制度的不合理,例如要求加班後給予補休,可是一旦要安排休假卻是困難重重。
於是想在此詢問,若是已經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且不希望全額賠償違約金部分,是否只有走民事裁定一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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