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請問限定繼承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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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02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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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6月10日民法繼承編新修訂民法第1148條,將原本「法定概括繼承制度」改為「法定限定繼承制度」或稱「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而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主動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故目前法院已不再受理「限定繼承事件」,而係受理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向法院所進行之陳報,此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民法第1148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陳報)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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