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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限定繼承

  • 熊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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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2 14:09 
  • 文章人氣:722
  • 個人積分:2
  • 因為目前看到網路有人說,現在不用辦理都是限定繼承.

    因為我爸爸負債遠大於資產,為了避免麻煩到親友,請問是否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呢?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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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2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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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民國98年6月10日民法繼承編新修訂民法第1148條,將原本「法定概括繼承制度」改為「法定限定繼承制度」或稱「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而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主動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故目前法院已不再受理「限定繼承事件」,而係受理繼承人就被繼承遺產清冊向法院所進行之陳報,此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民法第1148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陳報)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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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葉名展 (葉力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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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2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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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48號
  •  您好:建議您要依法去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否則會有以下的法律效果(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 您好,我是葉名展律師(舊名葉力豪),很高興為您服務。電話:(02)23820967。電郵:alex4279@gma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