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佔用我公司的侵權問題.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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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少您好,
1. 此為侵犯公司姓名權與商譽的侵權行為責任,提告按民法第197條,為兩年時效。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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