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然污辱的請求民事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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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03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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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大好
小弟在12月30日時,因為某人對小弟我在網拍上進行公然污辱一事已經報案,我是到派出所去報案,警方也已受理。
以下是小弟想到的幾個問題
一.請問在這段時間裡,我只要靜靜的等待開庭就好了嗎?還是要寫一些例如刑事訴訟狀或民事訴訟狀之類的呈交給法院?
二.小弟我第一次告人,沒理解錯誤的話,一審是不是由檢察官開庭,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則進入二審由法官開庭?
有看到2種格式的訴狀,一種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另一種是民事訴訟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狀
請問這兩者有什麼差別嗎?請問我應該寫哪一種呢?
四.爬文的時候我還看到了這項---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提起之期間)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有人說到「要於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審理時提出,如果你是在檢察官起訴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申請,那就會恐因不合法令規定而無效。如是這樣,你可以在二審高等法院法官審理時,向法官提出附帶民事賠償之申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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