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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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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18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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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法律專長的大大:
    我有一個汽車業運輸案件之前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訴,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結果法院判上訴駁回,已經收到判決書,想請問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我的上訴,那還有辦法可以再上訴或提告嗎? 謝謝!

    上訴高等行政法院~不懂法律~因此內容寫得不好~
    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懂一點點法律~內容寫好一點~且有提出新事證~似乎法院好像都沒有看~就直接駁回我的上訴請求~

    T__________________T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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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18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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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最高法院駁回後,您的案件就已經確定,但若您有新事證,可以聲請再審,但並不容易核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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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18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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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18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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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樓上兩位律師好~
    嗯~所以我可以提"再審" 或"抗告"嗎??

     

    以及訴狀內容寫法是跟上訴狀一樣?? 只是上訴狀改為再訴狀??

    最後就是~再審之訴是要寄到哪裡??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還是最高行政法院??

    謝謝

    ^^a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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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18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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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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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19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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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後,裁判即告確定,原則上不得再行上訴或是抗告

    (2)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屬於法律審,原則上僅審查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而不再對新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但您仍可提起再審之訴,提出再審的理由可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14款,主張發現新事證或是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未就重要證物進行斟酌。聲明再審狀與上訴狀仍有些差異,因為提起再審必須要有「再審事由」,在狀內要詳述闡釋為何原判決有不妥之處,而能推翻其既判力,之後法院才有可能再開審判程序。

    (3) 由於再審之訴專屬於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依您的敘述,基本上是向原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42、243、273、275、27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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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1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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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再審之訴~~再被駁回~~是否還有其他可以提行政救濟的方法??

    因此再審之訴算是最後一次機會嗎???

    ^^a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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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19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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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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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20 15:08 最後編輯日期:101-07-20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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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行政法院認為再審理由不成立,而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後,您就不得再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的「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由於法院認定再審事由的態度是比較嚴格的,所以再審之訴被駁回後,基本上是較難再行主張再審之訴的。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73、274之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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