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被駁回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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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最高法院駁回後,您的案件就已經確定,但若您有新事證,可以聲請再審,但並不容易核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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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後,裁判即告確定,原則上不得再行上訴或是抗告。
(2)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屬於法律審,原則上僅審查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而不再對新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但您仍可提起再審之訴,提出再審的理由可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14款,主張發現新事證或是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未就重要證物進行斟酌。聲明再審狀與上訴狀仍有些差異,因為提起再審必須要有「再審事由」,在狀內要詳述闡釋為何原判決有不妥之處,而能推翻其既判力,之後法院才有可能再開審判程序。
(3) 由於再審之訴專屬於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依您的敘述,基本上是向原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42、243、273、275、27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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