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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雙方各約10人,

  • 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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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7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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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以雙方各約10人,雙方互不認識,因酒後爭執雙方互毆拉扯,事後雙方互告傷害,其中甲方一人事後發現脖子的金項鍊不見,現場也找不到,甲方想對乙方提出搶奪,請問該搶奪成立嗎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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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7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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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除非能夠證明當時確實有金項鍊的存在 否則縱使提出這樣告訴 也未必能證明是對方搶奪 也可能是在打鬥過程中不甚遺失 2.但這都是舉證的問題 如果你堅持 你當然還是可以提出這部分告訴 讓檢察官及法官去調查相關事證 認定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