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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貨款有15年效期?

  • TUFFY K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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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9 15:27 最後編輯日期:103-01-0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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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敬啟者您好:

             先前有就原告以被告未簽名的送貨單向被告請求貨款的問題向律師請教過。剛剛出庭回來,在庭上法官對於簽名的部分的確對原告所提的證據提出質疑,也詢問對方是否是請求貨款,原告說對。但法官忽然對我方(被告)說這件案子不適合民法127條第八款的兩年特別消滅時效?還說這件案子是15年的時效?包括連支票的部分都相同?可是查遍資料,貨款的部分的確是這樣呀!?有沒有可能有其他的法條適用這件案子?我想請問,在訴訟實務上,法官這樣講有沒有可能是為了引導我方跟原告和解加速結案而對我方做出這樣的講解?在庭上並未對法官提出這部分的質疑,想請教律師是不是有這樣的可能呢!?

  • TUFFY K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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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9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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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有查到:"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之請求權,僅指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

     

    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而言,不包含交付出賣標的物之請求權在內

     

    ,關於交付出賣標的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仍應適用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之規定。"請問交付出賣標的物之請求權跟商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有什麼差異?

  • TUFFY K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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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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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AR SIR:
                   我們是被告,對方是建材行,出貨單,包括被告有簽收及未簽收的送貨單上都是一些建材,查了對方的統編,應屬其營業項目,不知道這樣的情況是否合乎民法第127條第八款的兩年特別條款?法官說這筆貨款有15年效期是否真的只是為了引導我方與原告和解所提出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