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字案對告訴人真的不利嗎?
- yvonne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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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13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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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被同事在Facebook上用『影射』的方式言語侮辱
於是去地檢署遞狀,收到傳票上頭顯示是"他"字案
問題:
當初告訴狀內容有明確提到我要告的對象→附上對方的姓名、手機電話以及工作地點(惟不知身分證字號以及居住地)
還有列印影射的內容內容圖片數張(帳號確為該同事所有)
1.但檢察官還是以"他"字案號來傳喚告訴人,請問為什麼呢?
上網查了一下,他字案通常為『犯案被告不明、或被告明確但犯罪態樣不明的案情』
2.以我這個案件來說,代表檢察官認為我提出的證據過於薄弱嗎?不然怎麼不以"偵"字案來偵辦呢?
意味著開庭時須補強另外的證據嗎?
麻煩律師們幫在下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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