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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字案對告訴人真的不利嗎?

  • yvonne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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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13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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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個月被同事在Facebook上用『影射』的方式言語侮辱

    於是去地檢署遞狀,收到傳票上頭顯示是"他"字案

    問題:

    當初告訴狀內容有明確提到我要告的對象→附上對方的姓名、手機電話以及工作地點(惟不知身分證字號以及居住地)

    還有列印影射的內容內容圖片數張(帳號確為該同事所有)

    1.但檢察官還是以"他"字案號來傳喚告訴人,請問為什麼呢?

    上網查了一下,他字案通常為『犯案被告不明、或被告明確但犯罪態樣不明的案情』

    2.以我這個案件來說,代表檢察官認為我提出的證據過於薄弱嗎?不然怎麼不以"偵"字案來偵辦呢?

    意味著開庭時須補強另外的證據嗎?

    麻煩律師們幫在下解惑,感激不盡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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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14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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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所謂他字案,僅表示檢察官認為目前之證據還不明確,如證人均未傳喚,尚未送請鑑定等,均有可能先暫列他字案,並不會有所謂的不利問題,目前您應該盡量協助檢察官釐清案情,並檢附證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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