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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的成效性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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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1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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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票據行為屬於法律行為,而法律行為依其內容之意思表示,說明票據行為之性質,約可分為二種,即契約行為說及單獨行為說。至於票據行為究屬契約行為,抑為單獨行為,學者見解不一,惟多數論者認為我國票據法係採單獨行為說之發行說。
    又按民法第78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簽發本票既屬於單獨行為,則除非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否則依法未成年人簽發本票之行為自屬無效(並非效力未定)
    另本件依您所述事實,對方既曾取走該未成年身分證,當知發票人尚未成年之事實,據此應無民法第83條之適用。

    第 83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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