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請求補償/賠償/勞保傷病 時效問題
-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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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16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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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職災發生時間:101年6月要求邊工作邊診療,雇主沒有給職災單。
(102年5月~102年6月雇主有申請勞保局傷病給付)
承上述
勞基法第 61 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是101/6-103/6 ?
關於勞保局職災傷病給付是指不能工作起二年,是102/5~104/5 ?
假如在這期間離職了,仍在繼續復健無法工作,可以自己去申請傷病給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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