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買到海砂屋,除了要求解約外,還可要求賠償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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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22 17:12 最後編輯日期:103-01-22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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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您應儘速向賣方已存證信函通知該瑕疵,並得向其請求對該屋負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及其他相關損害賠償。另外就仲介部分,依不動產經濟業管理條例規定及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仲介亦違背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須對您之損失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若賣方或仲介有惡意隱瞞之實,如:不動現況說明書中未告知之情形,亦可提起刑事詐欺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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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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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價差不行,其他部分如果可以證明對方是故意不告知是海砂屋,可以試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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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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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23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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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了相關價差外,您若有因此所造成之相關損害,亦可一並加以請求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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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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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損害賠償當然是沒問題,但是價差這個很難去舉證有因果關係,別人房子漲價不等於你們買了也會漲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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