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次開庭前可以再提出補充答辯嗎?
- TUFFY K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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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2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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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您好:
先前有請教過律師,目前我們家正在打一個有關貨款返還(我方為被告,職業為土木小包商,對方建材行以各式建築材料的出貨單做證據對我父親及母親提出訴訟)的訴訟,在第一次出庭時法官對我們說我們的案子並不符合民法第127條第八款的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但查了一下對方的統一編號,對方的營業項目的確包括建材銷售,是否在下次出庭的時候我們可以向法官提出相關查詢的結果,並主張販賣建材為原告為日常頻繁交易之行為,進而主張對方請求的貨款符合民法第127條二年特別消滅時效?或者是在下次出庭前再提出補充理由的答辯狀呢!?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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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24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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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否符合並不是取決於營業項目,而是看他賣的東西是什麼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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