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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對我家暴

  • phon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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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6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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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小時候5.6歲開始一直到國中1年級12歲

    他每每只要喝酒就亂性 甚至打我辱罵三字經

    還有到我房間一次脫我褲子長達好幾年的精神折磨

    但因為當時我年紀還小根本不懂得向外求助 驗傷等等的

    我因為小時候的陰霾揮之不去 現在醫生也開立證明我有邊緣性人格跟憂鬱症

    我想請問 這種因為她自己的行為 毀滅了一個女孩子美好的未來

    真的可以不需要付出任何得代價嗎? 傷害了一個人讓一個人心中因他而埋下永遠揮之不去的痛跟陰影也因為我的個性讓我失去好多東西

    這樣的人還可以逍遙自在 完全不用對他的行為負任何責任!

    請問律師 這樣子我能怎麼處理呢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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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8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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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