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定要在甲地方法院辦理強制執行?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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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27 14:07 最後編輯日期:103-01-27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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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相關執行標的物於乙法院,由乙法院辦理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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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2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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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應依執行標的物所在地(財產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債務人住所為準(詳細可參照強制執行法第7條之規定),而並非僅能(或一定能夠)向原判決法院聲請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7條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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