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協議書內容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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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05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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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棄其他訴訟權利 原則上指依目前雙方情況而言 如果是將來有侵害權利 或是其他情形 還是不會受到限制的 2.對方雖然沒有子女監護權 但依法還是可以跟子女會面交往 如果時間跟方式無法約定 可請求法院裁定 3.子女姓氏變更 原則上由父母約定 有法定事由則可請法院裁定 原則上如果子女跟你生活 是有機會請法院改姓的 4.如果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寄信件至jingyau1225@gmail.com或攜帶資料至事務所討論以釐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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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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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05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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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目前對方似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您得對其起訴主張之,亦可向對方請求相關損害賠償及未成年子女監護等,此似與對方協議對您較為有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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