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大律師: 關於離職問題..
- 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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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06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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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有多想離開公司,遞辭呈的時間至少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日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者須於30日前預告。
我目前所工作單位已滿三年,若欲提出離職,需於30天前預告。
想問: 這裡所謂30天,是否含假日等非工作日,還是30個上班日。
另
因目前工作單位,原有4位員工(不含老闆),另兩位是老闆兩個女兒。
去年8月,另一個同事和老闆吵架,被老闆資繾,現在還在走法院。
之後,也沒增補人員,現在連我3個人。
所以現在上班氣氛很差。
若我依法提出辭呈,而老闆也同意放人,而老闆在我離開後宣布結束,
這樣我是否可求償資繾費。或可爭取何權益。
以上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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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06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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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自願離職 或稱非法解雇才有資遣費問題 就你所述 可能無法請求資遣費 2.離職預告期間原則上都連同假日計算 不會扣除例假日 如你預計四月一日要離職 那你就三月一日前通知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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