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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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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10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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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狀況:

    離婚協議書上載明,男方於每月第一周末上午9時接小孩探視至周日下午6點前送回,2月份碰巧為2/1.2/2

    1/31有與男方去電聯絡,男方未接,隨即使用網路軟體詢問:明日是否接小孩

    與我本人確認之後便無訊息

    2/1當日來接小孩的是公婆,男方因為工作出差不克前來,並將小孩託付給對我言已經無關係之第三人,未盡任何照顧與陪伴之責任

    出差是既定行程,男方並未提前告知,刻意隱瞞

    若知道出差更不應該詢問是否隔日可以接小孩

    此為完全不負責任之行為

    問題

    1協議書上明確記載男方有探視權,並未記載男方以外之任何人有探視或接送小孩之權利

    2是否可以於當時已簽訂之協議書,應日後狀況修正雙方協議條例

    3協議書上載明男方應主動告知工換工作地點或更換住處  目前尚未告知,原公司已離職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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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10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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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小孩監護問題,如果雙方後來可再另外協議,當然可以,但協議書要寫詳細且不能違反法律,如果不能協議,又想改變監護內容,那就向法院聲請改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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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11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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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雙方已經沒有婚姻關係  對方似乎沒有義務將轉換工作的事情通知到你  2.探視權真意應該是包括子女跟對方親屬間會面交往  應該不可能只侷限父親本人   3.如果雙方認為有重協議或是補充必要  可以另行約定  這沒有問題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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