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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康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0-02 | 最近登入:10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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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 離婚協議書上載明,男方於每月第一周末上午9時接小孩探視至周日下午6點前送回,2月份碰巧為2/1.2/2 1/31有與男方去電聯絡,男方未接,隨即使用網路軟體詢問:明日是否接小孩 與我本人確認之後便無訊息 2/1當日來接小孩的是公婆,男方因為工作出差不克前來,並將小孩託付給對我言已經無關係之第三人,未盡任何照顧與陪伴之責任 出差是既定行程,男方並未提前告知,刻意隱瞞 若知道出差更不應該詢問是否隔日可以接小孩 此為完全不負責任之行為 問題 1協議書上明確記載男方有探視權,並未記載男方以外之任何人有探視或接送小孩之權利 2是否可以於當時已簽訂之協議書,應日後狀況修正雙方協議條例 3協議書上載明男方應主動告知工換工作地點或更換住處  目前尚未告知,原公司已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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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10